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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开始,西宁无证排污将受重罚

   日期:2020-05-12     来源:西宁晚报    浏览:2177    评论:0    
核心提示: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的唯一许可。其衔接整合环评、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标准等管理制度,涵盖排污企业全部环境信息。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明年起,所有被...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的唯一许可。其衔接整合环评、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标准等管理制度,涵盖排污企业全部环境信息。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明年起,所有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需持有排污许可证,按期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无证排污将受重罚!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工作部署,我市在印发《西宁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实现对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覆盖。目前,已全面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发证登记,清理整顿766家企业,正在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预计9月20日前完成任务。

  “这是在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改变。排污许可证成了每个排污单位的‘身份证’,企业除了要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还要依法进行自行监测、自我记录、定期报告、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明年起,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单位,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排污的单位,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单位,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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