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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0-04-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余桃晶 郑国安    浏览:1271    评论:0    
核心提示:  湖北省近日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工作格局、督察程序、权限、责任和要求等,进一步压实全省...

  湖北省近日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工作格局、督察程序、权限、责任和要求等,进一步压实全省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湖北。

  《办法》指出,湖北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据悉,《办法》提出了针对性举措。对于例行督察,《办法》增加了生态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回头看”,《办法》提出,“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对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对于专项督察,《办法》提出,督察事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等。

  在督察组人员组成上,《办法》明确除省生态环境厅以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人员比例不少于1/3。

  此外,《办法》还规定,督察结果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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