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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机制

   日期:2020-01-15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周觅    浏览:2404    评论:0    
核心提示: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民革惠州市委会主委、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恒蓉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建议惠州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机制。刘恒蓉说,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文...

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民革惠州市委会主委、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恒蓉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建议惠州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机制。

刘恒蓉说,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设国内一流城市、推进美丽惠州建设,加强生态修复责任落实刻不容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主要存在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单一、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生态修复技术性不足等问题。

刘恒蓉建议,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现有上位法或地方法规中对于生态损害和生态修复并没有明确规定,与生态修复有关的法律文件分散在各级环境保护法规及相关政策中,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因此,有必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环境质量状况,制订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定具体的责任类型和适用情形以及处罚措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详细的方针策略指引。此外,要深入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合作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技术体系,引入独立的、专业性强的第三方技术单位,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认定因果关系和可归责的责任主体,为制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量化生态环境损失提供技术依据和重要证据。

刘恒蓉表示,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但普遍缺乏环保意识,众多生产实践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亚于大企业,且其中大多数无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造成“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因此,要加强中小企业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在出现环境违法时立即予以发现、纠正和整治。同时,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磋商机制和专用基金,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环境责任考核制度。研究确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控责任以及考核标准。特别是基层村(居)干部的换届选举,建议引入管辖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一票否决制”,为农村社区环境责任追究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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