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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一期(两城部分)垃圾中转站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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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2-12-2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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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微山县 2012 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一期(两城部分)垃圾中转站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微山县两城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拟决定对该项目工程监理进行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 2012 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一期(两城部分)垃圾中转站项目工程监理

2.2 工程地点:山东省微山县两城镇

2.3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工程监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监理部分:(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定单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丙级或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市政公用或房屋建筑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在本单位注册。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依据市有关规定,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外地投标企业中标后备案制度,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企业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中标企业中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持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到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济登记备案手续。

四.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 月 4 日 (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3:30 时至 17:30 时 ( 北京时间,下同 ) ,在 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九楼)报名 联系电话: 0537-82216 79

法定代表人 / 授权委托人参与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证书及材料(均为原件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 、营业执照副本;

2 、资质证书副本;

3 、项目总监证书。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已在微山县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证》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应为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为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须提供交纳保险证明);未办理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交纳保险证明。】;

5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备注:

1 、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 、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 、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 、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承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询。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卜凡芳 联系电话: 0537-3012381

5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 、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另行通知。

5.2 招标文件售价另行通知。

5.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3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2日内寄送。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中国银行六楼)。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微山县欢城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渠部长

电话: 13963736617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孙科长

电 话: 18653192233

2012 年 12 月 25 日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人民检察院:

(单位 / 个人)因 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 / 个人)等在年月日至年月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 / 个人)

年月日

附 1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 2 :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 / 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 、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 、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 、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

1 份由预防部门存档, 1 份由申请单位 / 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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